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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合规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
当事人:马某,男,1983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马某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马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马某于2007年7月25日入职中国ZJCF证券有限公司(原ZGZT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JCF),截至2024年10月29日仍为ZJCF员工,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9年6月18日至2024年10月29日,马某使用其配偶马某在ZJCF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及可转债,总成交金额56,616,355.25元,亏损134,043.21元,持有余股26,400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马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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